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一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2民初13471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2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0603639】。一、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剑锋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55000元承贷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司 负担45元,由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 王剑锋共同负担3017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 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王 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泾付原告中山市车来 车往汽车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