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一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0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13471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2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0603639】。一、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剑锋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55000元承贷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司 负担45元,由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 王剑锋共同负担3017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车来车往汽车有限公 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峰回路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一锋、王 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泾付原告中山市车来 车往汽车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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