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刑初55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姜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8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俊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责令被告单位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骗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