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7********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02民再2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3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本案被告昊隆公司再审申请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被告昊隆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成立,该公司系被告顾云春与案外人薛雨庭、承德坤隆商贸有限公司为股东发起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主张顾云春为实际控制人,被告昊隆公司实际承接了被告天方承德分公司的肉牛养殖经营活动证据不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再7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公司系独立法人,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被告昊隆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顾云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被告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顾云春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802执318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