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7********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02民初2551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2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顾云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迪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3180.3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00元,由被告聊城天方畜牧有限公司、顾云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