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6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861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润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17884.30元(按照双方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山东润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前项借款本金及双方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山东润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肥城锐锋工贸有限公司、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斌、董杰、山东润东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肥城锐锋工贸有限公司、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斌、董杰、山东润东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东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1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