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健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4********0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162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恢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郑金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和罚息(两项以9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建国、付丽娟、郝健德、农节针、曹承节、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安庆市龙腾电器厂和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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