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果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02民初2113号
案号
(2021)桂1402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桂1402民初2113号李果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薛建勇借款本金51 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以51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2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6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85元,由李果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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