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果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7********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2113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桂1402民初2113号李果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薛建勇借款本金51 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以51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2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6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85元,由李果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