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阳恒力洗煤运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21民初111号 |
案号 |
(2016)鲁0921执1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祥隆化工公司偿还原告宁阳农商行借款本金 300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3000 00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6375‰计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1.6375‰×130%计息,利息计算后应扣除已偿还利息687 313.64元)。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99203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付清。 三、被告恒力洗煤公司、朱卫东对被告祥隆化工公司欠原告宁阳农商行的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138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计款25 138由被告祥隆化工公司、恒力洗煤公司、朱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寿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阳县东疏镇西疏大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