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11********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阳民初字第1558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恢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璐、刘文兵、山西金澜丝绸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梁效通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间按月息1.5%计算,借款到期后按年息2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连军对2013年4月1日的借款5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吕敏霞对2013年7月2日的借款8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闫璐、刘文兵、山西金澜丝绸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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