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民初字第1558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璐、刘文兵、山西金澜丝绸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梁效通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间按月息1.5%计算,借款到期后按年息2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连军对2013年4月1日的借款5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吕敏霞对2013年7月2日的借款8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闫璐、刘文兵、山西金澜丝绸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