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仲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6********0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81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荣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玉武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5日之前的利息为431888元;之后的利息,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与月利率2%的标准之间取低值,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顺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冯荣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梁仲健对被告东莞市顺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蔡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40元,已由原告蔡玉武预交,由被告冯荣辉、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顺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仲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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