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81民初647号 |
案号 |
(2020)辽0681执2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王耀波、陈惠敏间2016年7月15日所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王耀波、陈惠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265.76元、利息9148.59元、罚息724.47元、律师费10794元。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196265.7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85%计算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85%的50%计算罚息(如遇利率调整,按约定的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开始)。三、原告对被告王耀波、陈惠敏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甲午大街南城佳园66-8楼(图号:1003丘号:1081幢号:6房号:803)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王耀波、陈惠敏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4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二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成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2580747572K |
登记机关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兴区鲲鹏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