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2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4506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孙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宗借款2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偿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23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孙静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