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3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6428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秦嘉琪与被告胡成芳共同确认:被告胡成芳自202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秦嘉琪抚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秦嘉琪年满18周岁止,该款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被告胡成芳支付至秦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72586521726778);二、若被告胡成芳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秦嘉琪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秦嘉琪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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