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执441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5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4999841.5元,利息677581.27元,本息合计15677422.77元(该借款于2015年4月21日出借,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至该笔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借据和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丹房权证延陵字第20002865号、丹国用(2013)第15078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1360000元】及被告江苏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丹房权证界牌字第25001194号、25001195号、25001196号、25001197号、丹国用(2011)01334号、丹国用(2011)第01166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1113000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18197.79元,本息合计20418197.79元(该借款于2016年1月15日出借,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借据和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姚文彬、徐建英对本判决第三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1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39元,其中50000元由第一、第三被告连带负担,66139元由第一、第二、第四、第五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181执5308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21176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谈爱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31158207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北二环路练湖工业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