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运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22刑初376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运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2 860.8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