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91民初416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芳71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案件受理费1110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合计15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