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1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416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芳71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案件受理费1110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合计15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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