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2046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支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602168.83元,本息合计7102168.8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后期按实际天数计算);4二、被告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以设定抵押的位于庐江县泥河镇工业集中区(1)号14幢、15幢、合铜路8、9、3、4、5、6、7幢房地产(房地权证庐字第57512号、34819号、32165号,庐国用2010第14111号)、用于权利质押的80吨原浆酒(交由第三方新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处置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所欠贷款本息;三、被告李斌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57.5元,由被告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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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79640521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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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