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7********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2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1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学虎、马晓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作鹏人工工资635540元及利息15022.44元;二、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20元(缓交),由原告余作鹏负担1114元,被告丁学虎、马晓军、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103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时间
2018-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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