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6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1927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2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1000.42元并支付借款罚息、复利合计21541.76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均由被告彭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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