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国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1645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7600760】。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金送支货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金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被告梁国佳负担(该款原告王金送已预交,被告梁国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逢付原告王金送,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