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海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8********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6160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2601556】。一审判决:一、原告胡惠群与被告张丽伟、严海熔于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部分于2019年5月5日解除;二、被告张丽伟、严海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胡惠群支付双倍返还定金款余款244000元;三、被告张丽伟、严海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胡惠群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 元;四、驳回原告胡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诉讼保全费2340元,合计9100元,由原告胡惠群负担2725元,由被告张丽伟、严海熔负担6375元(该款已由原告胡惠群预交,被告张丽伟、严海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胡惠群,本院不另收退)。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