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3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3686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季兵、郭春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木仁、李娜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王木仁、李娜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被告季兵、郭春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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