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3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3686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季兵、郭春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木仁、李娜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王木仁、李娜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被告季兵、郭春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