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7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4704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759.17元及利息2647.26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3月9日),上述款项合计60406.43元,并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透支本金57759.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何玲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被告何玲玲、安徽5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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