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1926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2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159.6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利总和4719.9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被告姚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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