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1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刑初636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2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4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海波退赔被害人王春香经济损失人民币1358元、退赔被害人肖纯经济损失人民币1794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