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29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21)晋0829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征龙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实业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在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经支付的500元); 二、驳回原告卫实业对被告卫京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卫征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