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3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平频借款本金240000元;二、被告严会明、合肥精盛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平频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24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严会明、合肥精盛仪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强追偿;四、驳回原告高平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00元,由被告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强、严会明、合肥精盛仪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皖0104执319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