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4234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2624554】。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金皇门业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黄耀胜偿还垫付款18755.7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55.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黄耀胜偿还垫付款18755.7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55.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王启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黄耀胜偿还垫付款18755.7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55.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金皇门业制造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时,被告吴志明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偿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金皇门业制造厂、吴志明承担804元,由被告王启峰承担4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