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6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刑初309号
案号
(2021)苏0803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玲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玲玲继续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具体详见附表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7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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