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5169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用芹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55,000元;二、被告冯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用芹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78,006.50元;三、被告刘庆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用芹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20,876.62元;四、驳回原告徐用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原告徐用芹负担243元,由被告冯建华负担1336元,被告刘庆竹负担3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