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7633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8.5万元。二、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8.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4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确认被告无锡银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8.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4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福才提供的抵押物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采雅楼二d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4012612号)在27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采雅楼二b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4012611号)在27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深圳市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402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23679号)在86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海市中江路839号2005室房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号普201607016228)在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一路南、蓉洋二路东土地使用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不动产证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12179号土地使用权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顺序叁;不动产证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12172号土地使用权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顺序叁。六、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瑞年(江苏)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无锡市云林芙蓉中二路102号房产(不动产证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67号)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无锡市锡山区芙蓉中二路102号房产(不动产证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65号)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双桥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90号)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顺序贰。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530元,由被告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银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福才、瑞年(江苏)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福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55710013X6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