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4303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2636865】。限被告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江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富文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84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996元由被告惠州市嘉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江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