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丽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4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6364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8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8615262】。一、被申请人石棣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戴亮清偿借款支付利息(以1911652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25000元;二、申请人戴亮对被告石棣兴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4)第0900105号,粤房地证第c2063340号]、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西路[不动产证号为中府国用(2004)第090155号,粤房地证第c2591353号]和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56号之一(旧址:坦背沿河西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03)第090808号]的三宗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决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申请人黎丽逢、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石棣兴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在上述第三判项范围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8943元,由被申请人石棣兴、黎丽逢、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申请人戴亮垫付,被申请人石棣兴、黎丽逢、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申请人戴亮,本院不另行收退);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暂计:2639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