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3058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志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18400元,支付利息72114.13元,共计190514.13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8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志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