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1411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3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万平工程款7801443元。并以7801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万平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反诉原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83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四、反诉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建工程中由反诉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平施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资料交付给反诉原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五、驳回反诉原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7650元,由原告万平负担7650元,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平负担1000元,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反诉原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635元,反诉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反诉被告万平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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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1173664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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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