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4********3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永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正欠原告李瑞群租赁费及租赁物折价款共计252376.00元,由被告贺正于2011年3月24支付1万元;2011年4月15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价款212376.00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银川宁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瑞群自愿放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6657.00元,减半收取3329.00元,由原告李瑞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时间
2018-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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