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献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3555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献中、冯金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陈福喜借款15万元。二、被告李献中、冯金堂对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1.2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2680元,原告陈福喜负担280元,被告李献中、冯新堂共同负担2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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