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4692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合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邓利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