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利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4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2民初4692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合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邓利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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