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1********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刑初10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岳退还被害人任宁宁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九元八角六分,退还被害人王玉翠人民币八千二百元,退还被害人曹婷婷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八元,退还被害人周岩人民币三万零七百九十五元八角二分,退还被害人张贵娟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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