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1********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刑初10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岳退还被害人任宁宁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九元八角六分,退还被害人王玉翠人民币八千二百元,退还被害人曹婷婷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八元,退还被害人周岩人民币三万零七百九十五元八角二分,退还被害人张贵娟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