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0488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8300元(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并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二、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350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蒋俞伟、徐莉抵押的位于江阴市通渡花苑二区81幢5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18万元的范围内;以俞小妹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澄杨路57号5幢04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7万元的范围内;以俞小妹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澄杨路57号5幢03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7万元的范围内;以俞小妹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澄杨路57号5幢03室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7.45万元的范围内;以俞小妹抵押的位于江阴市澄杨路57号5幢04室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7.45万元的范围内对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俞敏军、俞永芬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21555.6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由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俞伟、徐莉、俞小妹、俞敏军、俞永芬共同负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俞伟、徐莉、俞小妹、俞敏军、俞永芬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俞伟、徐莉、俞小妹、俞敏军、俞永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时间 |
2015-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836号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