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30********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7511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96.51元及截至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7090.12元,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陶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