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5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2128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2546.88元;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86.06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以尚欠计息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6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元,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吴敏负担58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