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2329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1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潘强、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对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10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最高额100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潘强、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时间
2017-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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