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姜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4********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刑初491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2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姜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杨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谭树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周维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徐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海灿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吴自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李华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