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杰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6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19955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9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阮杰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75591.9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欠利息70476.57元、罚息13323.95元;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基准利率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二)被申请执行人阮杰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阮杰宏提供的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68号世宝广场32卡(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4620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阮杰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1836元;(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暂计共1179228.48元,未含全部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