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谈克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3民初865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克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4356元及利息(以143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谈克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谈克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