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4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313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洪芳各项损失共计4245.55元。二、驳回王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820元(该款已由王洪芳预交),由叶波负担96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1860元(王洪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叶波、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叶波、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叶波、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洪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