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4********3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刑初24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林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琳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林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林琳与同案毕连海、谷志强、曹益民共同退赔各投资人李玉奇人民币29100元、刘素华人民币181500元、李菊兰人民币75668元、周文儒人民币28000元、张玉芝人民币19334元、张雪娇人民币19334元、杨佰才人民币85334元、刘艳秋人民币28000元、李华人民币144000元、邢俊娥人民币9668元、王桂香人民币203002元、高敏人民币30000元、姜淑敏人民币48334元、许国一人民币9170元、项世波人民币407075元、吕如心人民币86500元、崔远才人民币144250元、邴芳香人民币59250元、何维平人民币87000元、金成艳人民币16000元、徐岩岩人民币29500元、万金荣人民币29000元、王淑芹人民币33000元、姜志才人民币39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