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1********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7784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欠付本金64214.17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0年3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逾期利息13731.63元、逾期罚息15185.87元,后期逾4期利息、逾期罚息以64214.1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9.3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权范围内就上述债权对吴兰名下车牌号为蒙d335m2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被告吴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