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6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402民初1203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发应赔偿原告蓝会花、陆文强、陆仙帝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0 774.4元;二、驳回原告蓝会花、陆文强、陆仙帝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746元,由被告刘发负担5 685元,原告蓝会花、陆文强、陆仙帝共同负担3 0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